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中国丝绸博物馆的志愿者活动,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文博场馆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中国丝绸博物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组织登记的成员;本条例所称志愿活动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中国丝绸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丝绸博物馆开展志愿者活动的宗旨为:
(一)获取社会力量对中国丝绸博物馆事业在人才资源等各个方面的支持与援助;
(二)以志愿者活动的形式,促进中国丝绸博物馆与社会的联系与互动,推动中国丝绸博物馆的社会化进程;
(三)重点培育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博物馆文化,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建设。
志愿者的组织架构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的管理构架为
(一)中国丝绸博物馆
中国丝绸博物馆是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工作的基础和平台。中国丝绸博物馆负责制定、修改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有管理志愿者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二)中国丝绸博物馆社会教育部
中国丝绸博物馆社会教育部代表中国丝绸博物馆管理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制定、修改志愿者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三)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协助中国丝绸博物馆管理志愿者,并为志愿者提供帮助与服务,委员会成员由中国丝绸博物馆聘请。
第五条 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在博物馆领导下,负责志愿者工作的日常管理与工作记录,招募、培训、考核志愿者,组织策划志愿者各项活动,汇总、反映志愿者的意见和建议,向全体志愿者作年度工作报告。
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
第六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热心博物馆公益事业,具有良好文化素养,愿意无偿服务于社会。
(二)在本市长期居住、工作和学习的热心人士,愿意并有能力为博物馆提供服务。从事远程服务的志愿者,可不受居住地限制。
(三)体貌端庄,健康状况良好,能流利使用普通话或外语。
(四)年满16周岁的成年人,根据个人情况,向博物馆申请参加志愿服务。
(五)在校大学生可通过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报名参加志愿服务。
(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由学校、集体组织申请参加,也可以在博物馆组织“小志愿者”服务活动期间申请加入。
第七条 志愿者类别
(一)个人志愿者;
(二)团体志愿者(能与博物馆签订服务协议,能拥有稳定数量志愿者的单位和集体)。
第八条 中国丝绸博物馆常年接受志愿者报名,但每年设置集中招募时间,以馆方公众号招募信息为准。
(一)个人志愿者招募程序
1、自愿申报;
2、符合条件者填写《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报名表》;
3、面试;
4、面试合格者接受培训;
5、培训结束后,进行岗位见习;
6、见习期满并通过考核者,成为中国丝绸博物馆正式志愿者,颁发志愿者工作证;
7、短期志愿者、远程志愿者不要求参加培训和岗位见习,不颁发志愿者工作证。
(二)团体志愿者招募程序
1、团体负责人自愿申报;
2、符合条件者填写《中国丝绸博物馆团体志愿者报名表》;
3、团体负责人参加面试;
4、面试合格者以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名义与博物馆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团体志愿者。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权利
(一)有权参加博物馆提供的业务培训;
(二)使用博物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
(三)有权对博物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有权申请退出博物馆志愿服务;
(五)享受适当的交通、餐饮津贴;
(六)凭工作证免费参观博物馆收费的陈列展览;
(七)凭工作证享受锦绣廊消费8.5折优惠。
第十条 志愿者义务
(一)拥护博物馆志愿者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志愿者的服务规范;
(二)履行服务承诺,听从博物馆的安排,认真完成博物馆安排的工作,并接受业务考核;
(三)按时到岗,不无故早退,不无故缺席,如有临时变故,须提前告知排班负责人;服务期间应展现文明礼貌的风采,不做与志愿服务工作无关的事;
(四)不得泄露博物馆为志愿者提供的内部信息资料;
(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博物馆资源从事个人盈利性活动;
(六)不得发表有损国家声誉、社会和谐的言论,不得发表有损博物馆和志愿者团队和谐的言论;
(七)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博物馆配发的工作相关物品。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中应注意仪容仪表、礼仪礼节,穿志愿者制服,佩戴志愿者工牌,登记每次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不能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玩手机。在展馆内不允许吸烟、吃零食、嬉戏打闹、高声喧哗及影响其他工作人员办公。进行讲解服务时,应遵循准确性的原则,所有拓展资料,须言出有据。
第十三条 工作中志愿者应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如遇突发情况和无法解决的矛盾,应及时向馆方或志愿者负责人反映。
第十四条 志愿者所提供志愿服务为免费服务,不得向观众收取报酬或索取小费及贵重物品。如拾得观众遗失的物品,应及时交予服务咨询台。
第十五条 中国丝绸博物馆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规章制度、宗旨和理念、服务纪律、安全、馆方概况以及文博知识等。讲解志愿者需参加展览讲解培训,通过考试取得讲解资格。超过一年未参与讲解展览,讲解资格失效,志愿者需重新参加培训,方可再次上岗。经培训不能达到要求者,博物馆有权拒绝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者服务期限为一年,到期对志愿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且愿意继续服务者续签下一年的正式志愿者,续签次数不限。志愿者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出终止志愿工作,并提出书面申请。团体志愿者以团体形式与博物馆签订服务协议,以团体形式接受考核,考核不能达到要求者,博物馆有权拒绝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团体志愿者也可提出终止志愿工作,并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博物馆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表彰。在中国丝绸博物馆服务满900小时且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者,授予“中国丝绸博物院金牌志愿者”称号。做出重要贡献的志愿者,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可授予“荣誉志愿者”资格。
第十八条 退休制度
(一)年检时年满70周岁的志愿者,将不再参加志愿者日常服务。博物馆颁发志愿服务成就证书,授予“荣誉志愿者”资格。
(二)未满70周岁,身体精神状况不适合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博物馆有权要求其提前退休,不再参加志愿者日常服务。
(三)荣誉志愿者可参加博物馆部分重大活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博物馆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一)志愿者不履行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义务,有损害中国丝绸博物馆及志愿者形象的言行,博物馆有权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博物馆有权予以辞退,取消其志愿者资格,证件作废,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中国丝绸博物院志愿者。
(二)志愿者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中国丝绸博物院取消其志愿者资格,证件作废,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中国丝绸博物院志愿者。
附则
第二十条 更多志愿者招募、培训、组织、考核管理办法,详见《中国丝绸博物院志愿者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丝绸博物馆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