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中国丝绸博物馆的志愿者活动,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文博场馆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中国丝绸博物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组织登记的成员;本条例所称志愿活动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中国丝绸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丝绸博物馆开展志愿者活动的宗旨为:
(一)获取社会力量对中国丝绸博物馆事业在人才资源等各个方面的支持与援助;
(二)以志愿者活动的形式,促进中国丝绸博物馆与社会的联系与互动,推动中国丝绸博物馆的社会化进程;
(三)重点培育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博物馆文化,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建设。
第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热心博物馆公益事业,具有良好文化素养,愿意无偿服务于社会,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心健康者;
(二)凡在本市长期居住、工作和学习的热心人士,愿意并有能力为博物馆提供服务的,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报名参加;
(三)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
第五条 志愿者类别
(一)个人志愿者;
(二)团体志愿者(能与博物馆签订服务协议,能拥有稳定数量志愿者的单位和集体)。
第六条 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自愿申报;
(二)符合条件者填写注册《中国丝绸博物馆志愿者报名表》;
(三)面试;
(四)面试合格者接受培训;
(五)通过相应考核后上岗。
第七条 志愿者权利
(一)免费参观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和展览;
(二)使用博物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
(三)享受适当的交通、餐饮等津贴;
(四)志愿者有权参加博物馆提供的业务培训;
(五)志愿者有权对博物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会员在博物馆锦绣廊消费,享受8.5折优惠。
第八条 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服务承诺,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有违志愿者精神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服务中注意礼仪礼节,自觉遵守博物馆志愿者的服务规范;
(三)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践行公共服务精神。
第九条 一星志愿者
(一)遵守本馆的规章制度;
(二)参与志愿者各项培训;
(三)讲解岗位志愿者通过讲解考核可成为一星志愿者,其他项目的志愿者需服务时间满24小时可成为一星志愿者;
(四)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第十条 二星志愿者
(一)拥有一星志愿者资格;
(二)在获得一星志愿者资格后,服务时间达到80小时;
(三)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一条 三星志愿者
(一)拥有二星志愿者资格;
(二)在获得二星志愿者资格后,服务时间达到180小时;
(三)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二条 四星志愿者
(一)拥有三星志愿者资格;
(二)在获得四星志愿者资格后,服务时间达到400小时;
(三)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三条 五星志愿者
(一)拥有四星志愿者资格;
(二)在获得四星志愿者资格后,服务时间达到900小时;
(三)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
第十四条 志愿者每次上岗须穿着志愿者工作服并登记每次服务时间。
第十五条 志愿者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如要中断志愿服务,请向博物馆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 博物馆常年接受志愿者报名,但招募和培训时间集中在每年5月和10月。
第十七条 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博物馆将在每年的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后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博物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该博物馆的志愿者: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
(二)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博物馆及志愿者形象者;
(三)违反《博物馆志愿者章程》者。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丝绸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