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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中国丝绸博物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2016-02-26

中国丝绸博物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及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及自筹资金、科研资金及创收经费、接受捐赠经费等其他资金。

第三条 招标的项目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核准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坚持先审批后采购原则。未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部门,本馆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具体采购及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本馆和公共利益的原则,方便管理与结算的原则,综合评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馆成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馆领导班子组成。主要职责是:审批本馆年度采购计划,审查、决定重大采购与招投标事项,指导和监督各类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本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小组,分管资产管理的馆领导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制采购方案,公布采购信息,组织招投标或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受理采购投诉,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办公室是本馆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并做好评标记录;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办理货款支付等程序;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负责建立并及时完善供应商资料库、采购工作档案库及各类专家资料库。

第九条  使用部门是指有采购需求并具备相应项目经费指标的部门、课题组等。使用部门应编制采购实施方案,做好市场调研分析,采集采购所需的信息,参与签订合同、货物验收以及后续质量监控、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财务处负责向上级机关、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采购预算。

 

第三章 采购类型

 

第十一条 本馆政府采购活动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类型。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包括委托代理和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是指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由财务统一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审核、确认《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符合协议采购供货范围的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预算金额50万(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当实行委托采购,并按要求在政府采购网上操作。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遇到特殊情况必须自行采购的,经本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省采购监管处审批后方可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采用多家供应商书面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本馆采购活动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

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5.询价采购: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须经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审批,一般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实施的;

3.技术复杂或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本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方式,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对于不符合询价采购标准但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仅通过技术指标难以区分产品性能及档次的,或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品牌的,则列明的参考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具备可比性。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1.本馆各部门下年度的采购预算编制应依据财务部门的通知,摸清现有设备存量和使用情况,根据年度配置限额数量和价格标准进行编制,贵重设备须附可行性报告。

2. 财务根据审定的项目采购方案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下达后,各使用部门根据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采购工作。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认书批复的采购类型和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属于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在确定供应商后,由本馆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将答疑或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有关承诺或确定的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可以视情况要求,收取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定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将采购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的,可以解除合同,后续遗留问题可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价款支付手续,价款支付必须附有采购合同和正规发票,由经办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签审后交财务统一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和后续服务,应根据实际情况,留取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结清货款。

 

第六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 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无效: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擅自回避的;

2.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故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改变中标结果的;

4.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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