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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中国丝绸博物馆预算管理制度
2016-02-26

中国丝绸博物馆预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馆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促进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有效提高预算运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是各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各部门编制、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批准的涵盖申报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计划。

第三条  预算管理必须遵循公共性、综合性、真实性、绩效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

第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三、 预算执行

第七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八条  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由财务部门(或采购职能部门)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落实采购计划,各部门不得擅自购买或签订合同。

第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财政批准的预算和部门用款计划,必须认真予以落实。对于部门项目支出,则依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付款。

 

四、预算结余

第十条  经常性结余。当年经常性经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结余。各部门的专项经费结余可结转第二年使用,第二年底原则上应由财务部门收回。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的项目,其节减资金在项目完成后相应调减预算。

第十二条  对于批准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各部门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抓紧落实,年内没有启动或进度完成滞后的项目,需要跨年度继续完成的项目,应说明当年没有完成的原因。

 

五、预算监督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内部约束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收支管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本部门预算相关事项执收行为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核制度,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以财政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强化预算监管技术手段,对项目论证不充分、管理不到位、绩效不明显的部门,在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应从严、从紧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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