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丝绸博物馆改扩建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1、技术交底制度
设计单位向承包商进行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 监理单位做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施工的执行。
2、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商填报材料报审表,监理人员应查验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签署材料报审表。对于有疑问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样,在监理工程师的督促下,现场取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复测,不准使用不合格材料。
3、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以前,承包商应根据现行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自检,并将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24小时提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排出计划,通知承包商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4、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簿,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正式填写“监理通知单”,通知承包商,同时抄报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消除缺陷后通知监理复验签认。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1)如检查结果不合格,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志簿内,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2)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承包商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工地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证。
(3)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5、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的权利和责任。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商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监理通知单”,限期整改。
(2)如承包商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承包商改正后,报监理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工程复工令》。
(3)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全部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签署分项、分部工质量验收意见。
(4)承包商应逐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监理填写“工程质量月报表”。
(5)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商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单”,催促承包商执行。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必须用书面形式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组应立即上报业主。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计量,待合格后,再计量。
承包商应及时书面上报“质量问题报告”,并应抄报业主和监理组各一份。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承包商研究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由监理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承包商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监理组,由监理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业主处理,承包商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经监理组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7、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1)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现场监理机构每月以月报的形式向业主报告各项工程实际进度及计划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
(2)审查承包商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突出重点,并使各单位、各工序进度密切衔接。
8、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施工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文件等。
(2)承包商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清晰,不能验收交接。
(3)承包商应在验收前将编好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监理组一份,审查确认完整后,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