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丝绸博物馆收入业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收入业务管理,规避风险,规范收入业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收入业务。财会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第一条 纳入本制度的收入包括:
1.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认定的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课题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2.不作为单位收入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第二条 本单位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归口管理。
第三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
1.出纳既负责收款、开票,以及录入收入业务账目,保管票据。会计负责会计档案,审核票据,审核收入业务账目,编报预算。
2.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合同协议签字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严禁设立账外账;
3.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收入业务;
4.财务部门根据收入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入收取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对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
6.业务部门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账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落实催收责任。
第四条 票据和印章的管理。
1.出纳对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台帐,向有关部门报送票据的使用情况。出纳对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应当履行手续,并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号登记工作。出纳配置单独保存票据的上锁柜,并做到人走柜锁。
2.财务章、税务章由会计保管,每张票据需在书写完后由出纳交由会计审核后盖章,然后生效。严禁先行统一盖章,再进行书写。必须做到每张票据由出纳开具后会计审核盖章。会计需配置单独保存印章的上锁柜,并做到人走柜锁。
3.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替代。
4.票据应当按照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5.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员要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