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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中国丝绸博物馆合同管理规定
2016-02-26

中国丝绸博物馆合同管理制度

 

为明确经济责任,保障本单位的财产安全及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第二条  建立合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授权代理签章的,法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第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制度。根据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办公室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博物馆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并由法律顾问指导执行。

第四条  明确合同签订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如单价或总价在一定限额以上),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在人民币贰万元以上者必须签订合同。如果为定点采购项目不允许私下签订合同,超过十万元的业务原则须公开招投标,特殊情况十万至二十万项目,允许采取单一来源采购,需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

第五条  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应记录在案,并在合同订立前交法律顾问审核,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博物馆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第六条  合同订立人员(合同签约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对经常性采购物资应当建立价格比较平台,在采购过程中做到货比三家,并把采购选择的原因记录在案。

第七条  合同谈判的管理。合同签订人员需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第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及应具有的相关资质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第九条  对需购置的资产由相关专业配合,部门会签并上报审批;签报经批准后,承办部门按照签报单进行后续工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单位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起草。如由对方起草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承办部门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经济性:符合博物馆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博物馆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三)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物等有关附件齐备。

(四)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二)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手续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对合同进行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馆长依次签字。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第十三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连续编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第十五条  公章专人保管。办公室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正式订立的合同,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相关补签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返还合同归口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备查;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定期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一经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对其中的重大合同,应当馆长汇报。

第十九条  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馆长和馆长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前的审核程序相同;解除合同还应当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于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应当承办部门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者,追究其责任。博物馆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馆长,经书面批准后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及时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负责人报告。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法,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承办部门应当会同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领导班子批准后实施。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须经馆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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