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丝绸博物馆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纪律和财务制度。
2.合理编制全馆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保障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发展。
3.强化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通过做好事先预算、日常收支审核、阶段性财务分析和及时的信息反馈,对全馆财务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纠正。
4.加强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规定
1.全馆所有收入、往来资金必须纳入财务管理并及时通过银行存取。
2.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支付密码、印鉴由2名财务人员分别保管。
3.经费支出原则上不予现金报销,应使用网银结算。严格按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和经费审批程序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借。多张发票报销时,报销人应预先将需同一审批人审批的发票进行整理归并,填写“报销单”。
4.因工作需要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完成任务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人第一次借款未归还前,不予第二次借款;借款期间超过一个月的须附书面说明;任务完成后超过一个月以上拖欠不还的,其借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5.具备刷卡条件并在公务卡强制执行16项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
6.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原则上年中不再追加。确需追加时,应及时填写“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表”,并于每月15日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预算申报。因没有按规定时间或要求编报而造成经费无法使用以至影响工作进度的,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
7.课题及创收等财政预算外项目经费,纳入博物馆统一管理,课题经费使用前需向财务提供课题预算,报销需经课题负责人审核签字。课题结题后,各课题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划归馆里统一使用。
8.职工医疗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三、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1.编制收支预算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为原则,并做到收支平衡。
2.日常经费预算根据全馆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增减等因素,由馆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财务科进行具体测算、编制。
3.项目经费预算由各部门提出申报,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然后报馆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核后项目由财务汇总,并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经费安排,形成全馆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编报初步方案。
4.年度日常、项目预算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正式上报省财政厅。预算下达后,由财务根据日常、项目预算指标进行分解,并负责资金管理;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进行变更,确因工作任务变化需对预算项目或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财务、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法定代表人 审核。
5.馆内有偿服务收支、课题经费收支纳入全馆年度预算。
6.课题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列支三公经费。课题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课题经费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馆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7.财务每月及时与国库集中核算中心和基本账户银行核对账目;会计年度结束,应做好各项经费的年终清算工作,执行会计核算中心有关规定,清理基本账户往来款项,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全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经费用款计划执行管理
1.日常、项目经费指标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用款预算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2.年中项目经费确需进行计划调整或追加预算的,按《中国丝绸博物馆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经费的收支管理
1.经费支出原则上都必须有经费预算。确因工作需要发生非计划用款或超计划用款的,应事先书面咨询财务,由财务提出意见后,先由归口管理的分管领导审核,再送财务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必要时提交馆长办公会议讨论。
2.所有经费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理合法,内容真实,项目填写完整、规范、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否则不予结算。
六、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审批权限:资金使用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归口管理的分管领导审批后同时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2.日常经费审批程序:由经办人、部门主任签字送归口管理的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各分管领导在审批时应严格按预算进行控制;人事干部对涉及职工(在编和非在编)绩效工资定额、以及劳务费支出等的相关资金支出进行审核和控制。
3、项目经费审批程序: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中国丝绸博物馆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须经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外签订经济协议、合同(包括联系单),在正常预算范围内,由分管馆长签署;不在预算范围内的,由执行部门形成书面文字,由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后,交法定代表人审定批准。谈判时,须有2人以上参加。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经济协议、合同,否则该协议、合同无效,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经费支出标准及相关规定
1.招待费
招待费严格按照(浙委办发〔2014〕42号)文件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公务接待审批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2.会议费
会议费严格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3.差旅费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浙财行〔2017〕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
(2)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须附“会议(培训)通知”,并按差旅费及会议费报销规定报销。各类学历和资格培训必须符合《员工管理条例》的规定范围,并由办公室主任预审后,按报销程序报销。
4.因公出国经费报销规定
根据(浙财行〔2014〕30号)《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访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住宿费根据(浙财行〔2017〕77号)《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执行。
5.培训费
工作人员培训费报销,严格按照(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各项费用 | 合 计 |
160 | 100 | 14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2)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30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6.物资采购报销规定
(1)物质采购均需经办、验收人签字。管理责任人需建立台账,办理验收入库和领用登记手续,实时掌握资产的收发结存情况。
(2)固定资产的采购报销,经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及馆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验收后方可报销。
(3)书报、杂志类、图录印刷的采购报销须经图书资料管理员签字验收后方可报销。
(4)照片冲印须经办公室档案管理员签字验收后予以报销。
7.劳务费
因工作需要发放劳务费(含项目经费列支)的,应填报“中国丝绸博物馆劳务费发放审批表”,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讲课费 (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评审费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
(3)咨询费等其他劳务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发放,标准参照财政厅《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2013〕65号)执行。
(4)未经审批、擅自发放或超标准发放的劳务费一律不予报销。
8.公务卡报销
凡《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确认后作为结报审核依据。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和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等原始凭证。
中国丝绸博物馆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