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文物取样暂行办法
1. 目的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为纺织品文物保护提供相关的背景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中国丝绸博物馆馆藏文物(藏品)。
3. 管理职责
陈列保管部负责文物(藏品)取样管理,技术部负责取样。
4. 程序要求
4.1. 本馆研究人员(简称“需方”)需要获取一定数量的纺织品文物样品时,首先向陈列保管部提出取样申请。陈列保管部主任须与需方一起研究选择取样对象后,再决定是否可行,如认为可行则由需方填写《中国丝绸博物馆纺织品文物取样申请表》,分别由申请部门主任、陈列保管部主任和技术部主任签字,最后报经分管馆长批准。
4.2. 需方持取样申请单向技术部提出取样实施方案,由技术部主任委派一名保护师进行取样。
4.3. 取样时,保护师必须在需方、库管员同时在场时实施操作。取样量在满足科学研究的情况下尽可能少取,但是应避免同一项研究因取样不足而进行二次取样。
4.4. 在取样过程中,必须进行摄影记录,图片的质量由库管员确认。摄影师由保管部主任委派。
4.5. 取样的文字和摄影记录应当由库管员附于藏品档案中,各方签字,以备查阅。
5.记录
中国丝绸博物馆纺织品文物取样申请表
样品名称 | 文物号 | 日期 | |||||||
取样部位 | 取样量 | 申请人 | |||||||
申请部门 | |||||||||
测试目的 | |||||||||
取样人 | 申请部门意见 | ||||||||
保管部 意见 | 技术部意见 | 业务馆长 意见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