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条例
1. 目的
为维护和加强中国丝绸博物馆的工作秩序,强化内部基础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切实提高全馆员工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员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馆在编员工、编外聘用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日常行为的管理。
3. 职责
办公室负责员工日常行为的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管理。
4. 程序要求
4.1 《条例》是全馆职工的行为准则,必须自觉遵照执行。对违反《条例》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
4.2 处罚办法。
a) 经济处罚:停发和扣发各种奖金、津贴、福利待遇和工资等;
b) 行政处罚:调离工作岗位、内部待岗等;
c)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d) 解除聘用合同。
4.3 行为规范
4.3.1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文明礼貌,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勤奋工作。
4.3.2 模范遵守馆内一切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博物馆的信誉和形象,不作任何有损博物馆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4.3.3 文明用语。社教部等窗口部门,做到服务热情,笑脸相迎,用爱心、热心、耐心为观众和游客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展厅内不得大声喧哗。
4.3.4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自觉打卡考勤。
4.3.5 工作时间不闲聊与工作无关事宜,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离岗,不窜岗。严禁玩网络(手机)游戏、上网炒股和观看网络电视。
4.3.6 员工因私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急诊等情况,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员工享受年休假,事先办理休假手续,连续时间五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未办任何请假手续,缺勤作旷工处理。
4.3.7 员工调休。在编员工原则不安排调休;部门加班安排的调休或休息日出差补休(部门有原始记录),原则要求当月完成调休,特殊情况于次月完成调休;因公出国人员不安排调休。编外人员加班,按《中国丝绸博物馆编外人员岗位、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3.8 员工应自觉接受劳动纪律检查及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不得威胁、谩骂、殴打检查、管理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在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前提下,通过正常途经,逐级陈述反映。
4.3.9 严禁员工与观众,员工与员工争吵或斗殴。
4.3.10 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工作时间挂牌上岗,衣冠整洁。
4.3.11 爱护国家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4.3.12 严禁采摘馆区花卉,攀折树枝,毁坏花木。
4.3.13 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4.3.14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擅自将技术资料、情报信息,内部资料等转借、转让。
4.4 安全保卫
4.4.1 行政值班人员按时到岗,不迟到,不脱岗。
4.4.2 工作办公场所,长时间离开应及时关闭电气设备;下班必须关闭门窗和电气设施(办公室:传真机、服务器;陈列保管部:文物库房空调、除湿机、冰箱等文物保护用电器设备除外)。
4.4.3 未经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同意,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文物库房、中控室、配电房等重点保卫部门。重点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工作岗位。
4.4.4 非本馆工作人员进入文物库房,须经馆长批准。
4.4.5 工作人员非工作时间进入重点布防部位(文物库房、清洗室、修复室等存放文物的场所),需通知中控室,办理入室和离室手续;非本馆工作人员需办理书面登记手续。
4.4.6 展厅、库房、清洗室、复制间、修复室、配电房、中控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商场等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4.4.7 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技防、安防设施和器材。
4.4.8 未经办公室核准,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热得快、敞开式石英管取暧器。不得擅自拉接电线,违规使用,操作电焊、电气设备。
4.4.9 严禁无特殊工种上岗证擅自作业或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程作业。
4.5 处罚规定
4.5.1 在编员工违反《条例》,作违纪处理(有具体处罚规定除外),违纪一次扣当月一天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按21.75个工作日计算),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酌情扣除1至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进行行政处分。编外人员违反《条例》,按《中国丝绸博物馆编外人员岗位、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5.2 由于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或主观行为,给博物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查属实,在编人员取消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进行行政处分。编外人员取消当月绩效奖和岗位工资。
4.5.3 对各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或调整有异议,可通过正常途经和方式提出,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完成规定的任务,无理取闹,甚至打、骂领导和员工的,在编人员取消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进行行政处分。编外人员取消当月绩效奖和岗位工资。
4.5.4 观众或游客对馆内工作人员的各类投诉,一经查实,在编人员取消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3次),取消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进行行政处分。编外人员取消当月绩效奖和岗位工资。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3次),取消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进行行政处分。
4.5.5 员工违反部门规章制度,每次扣当月1天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编外人员每次扣100元。
4.5.6 迟到、早退、离岗、窜岗,一次扣当月1天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编外人员每次扣100元。
4.5.7 旷工1天,在编人员取消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编外人员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旷工2天,在编人员停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停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旷工3天,在编人员取消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进行行政处分;编外人员取消年度绩效奖。
4.5.8 工作时间酗酒并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扣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编外人员每次扣200元。
4.5.9 员工在工作时间吵架、斗殴,取消双方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编外人员每次扣200元。
4.5.10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一经查实,党员、干部按党纪、政纪处理;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扣1至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调离本工作岗位。
4.5.11 通过非正当途经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者,取消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工作岗位。
4.5.12 由于工作疏忽引起火警、刑事案件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取消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编外人员扣2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岗位。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6 其他规定
4.6.1 在编员工因私请假,除双方晚婚者婚假和计划生育假外,请假一天,扣当月一天本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请假5天以上,取消当月本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缺勤1个月,扣1个月年终奖。编外人员按《中国丝绸博物馆编外人员岗位、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员工年休假可抵充因私假期。
4.6.2 编外人员劳动关系管理。有以下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者,社会化管理人员,退回派遣服务公司;劳务合同人员,解除劳务合同;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1、一个签约年度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及以上者;2、半年内累计3个月没有完成规定工作任务(产量)者;一个签约年度内,累计违反《员工管理条例》规定5次及以上者。
4.6.3 员工调离或退休,需办理离馆手续,手续程序:
a) 到办公室领取《中国丝绸博物馆员工离馆会签单》;
b) 根据会签单要求,到指定部门办理离馆会签手续;
c) 馆长审批;
d) 办公室办理离馆手续。
未办离馆会签手续,不予办理离馆手续。
4.6.4 员工退休手续按规定在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超过办理时间,未办理离馆会签手续,暂停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
4.7 附则
4.7.1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条文与本《条例》有出入的,以本《条例》为准。
4.7.2 本《条例》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和上级的规定为准。
4.7.3 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日常检查实施工作;办公室负责行为规范、劳动纪律的综合检查、督促和处罚工作;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的检查、督促和处罚工作。
4.7.4 本《条例》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5. 记录
编 号 | 记录名称 | 保管部门 | 保存期限 |
ZSB 318-01 | 员工离馆会签单 | 办公室 | 十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