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工作实施办法
1. 目的
为了维护和加强中国丝绸博物馆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博物馆的两个文明建设。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馆治安保卫工作管理。
3. 职责
3.1 馆长是博物馆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3.2 各部门主任是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落实本实施办法。
3.3 我馆的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执行,并对馆的各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4. 引用文件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5. 程序要求
5.1 实施办法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原则制定。
5.2 馆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
5.2.1 博物馆治安保卫工作应紧紧围绕“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积极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其主要任务是:
(1)联系本馆实际,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职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和各项督促检查措施;
(3)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组织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4)维护馆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5)负责馆内各种临时工的治安管理;
(6)参与上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7)办理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任务。
5.2.2 馆的保卫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馆的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
(1)中国丝绸博物馆总值班制度;
(2)中国丝绸博物馆安全用电规定;
(3)中国丝绸博物馆消防安全制度;
(4)中国丝绸博物馆门卫管理制度;
(5)中国丝绸博物馆财务管理制度;
(6)中国丝绸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7)中国丝绸博物馆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5.2.3 划定本馆的重点部门、部位和消防重点:
(1)文物各展厅;
(2)文物库房;
(3)配电间;
(4)中控室;
(5)财务室。
上述部门、部位的职工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配备人员,需培训者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同时对上述部门、部位应当根据消防、安防的规范要求安装消防、安防报警装置。
5.3 博物馆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5.3.1 馆长是馆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1)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馆的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和措施;
(2)建立、健全馆的治安保卫组织;
(3)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4)研究、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5.3.2 博物馆的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在馆长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2)检查、监督、指导本馆各部门贯彻本实施办法和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不断开展以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五项”宣传教育,以及以防盗、防火,为中心的“四防”安全教育;
(4)预防和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以及查处“黄、赌、毒”等活动;
(5)采取有力措施,全力确保博物馆要害和重点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3.3 本馆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其职责是:
(1)具体负责本实施办法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2)经常检查博物馆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
(3)及时向馆领导和治安保卫部门提供各类治保信息。
(4)做好本部门台帐。
5.3.4 博物馆的全体职工应努力学习法律,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法律、法规,遵守博物馆各项保卫制度,自觉维护博物馆内治安秩序,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5.4 博物馆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5.4.1 为了使本实施办法落实到实处,采取以下措施:
(1)馆建立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分别由馆长、分管副馆长担任),各部门主任担任组员,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指导;
(2)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和馆保卫部门具体指导下,组织好博物馆的保卫力量,具体负责馆区的日常安全工作;
(3)建立、健全重点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根据消防、安防的规范要求,安装消防、安防报警器,建立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防范机制;
(4)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馆领导根据上级要求,为博物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保卫器材和装备。
5.5 治安保卫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5.5.1 博物馆的治安保卫工作纳入领导责任制和行政管理责任制。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部门、个人,有下例情况者给予特别奖励:
(1)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成绩显著;
(2)努力预防和制止案件、事故的发生或在发案、发生事故时奋力抢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3)揭发违法行为,遏制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大案、要案,查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有功者。
5.5.2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况可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扣罚、行政处罚:
(1)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玩忽职守,致使案件发生者;
(2)对重大事故隐患,在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馆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者;
(3)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
5.5.3 对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由馆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提议,报馆领导批准后实施,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6 附则
5.6.1 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馆临时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浙江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