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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各展厅、库房等钥匙管理规定(定稿)
2018-02-26

各展厅、库房等钥匙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各展厅、库房等钥匙管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文物库房、清洗室、消毒间、修复室、文物各展厅、展柜的钥匙管理

3. 职责

办公室、社会教育部、陈列保管部、技术部根据工作职责进行钥匙管理

4. 程序要求

4.1 各展厅、展柜的钥匙存放中控室1号保险箱内;文物库房的钥匙存放中控室2号保险箱内;清洗室、消毒间、修复室的钥匙存放中控室3号保险箱内。各保险箱的钥匙由社会教育部、陈列保管部、技术部管理,不得携带出馆,必须妥善保管。各保险箱的密码由中控室守机员掌握。

4.2 文物库房、清洗室、消毒间、修复室的钥匙每天上班时提取,下班时归回;各展厅的钥匙每天开馆前提取,闭馆后归回;展柜钥匙根据陈列保管部的工作需要提取。提取、归回钥匙必须在《展厅钥匙领取登记簿》上做好登记。

4.3 备用保险箱内存文物库房、清洗室、消毒室、修复室、展厅、展柜的备用钥匙。备用保险箱的钥匙存放在行政值班室墙上,密码由中控室守机员掌握。启用备用钥匙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馆长、馆长签字同意;遇突发事件(火灾、盗窃等)时,行政值班人员、中控室守机员有权开启备用钥匙,但事后必须向馆领导汇报,并做好详细的情况记录。

4.4 中控室保险箱密码开启规定:

4.4.1 保险箱开启密码由每位守机员掌握。

4.4.2 每个守机员均应认真执行,不认真执行者,根据《员工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处理。

4.5 一旦钥匙发生破损或遗失,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部门主任,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并对责任人作违纪一次处理。

4.6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违反规定,根据《员工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处理。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

5. 相关文件

《中国丝绸博物馆员工管理条例》 

   记录

编  号

记录名称

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

ZSB 311-01

展厅钥匙领取登记簿

办公室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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